有一件事情让我疑惑不解,就是在跟随先知(愿主福安之)的行为的时候,怎样区别圣行的行为和习惯的行为?比如关于戴缠巾和留长发的问题。众所周知,圣行包括先知(愿主福安之)的行为、言语和默认。区别圣行的准则是什么?是否可以这样说:先知的行为伴随着命令,就变成了言语的圣行。请您不吝赐教!
我们怎样区别圣行和习惯,比如关于戴缠巾的问题
问题: 151146
感谢真主,祝福先知及其家人
一切赞颂,全归真主。第一:
圣行:就是源于先知(愿主福安之)的行为、言语或者默认。
从根本上来说,先知(愿主福安之)的言语就是立法,因为他替真主传达命令,是引导人类遵循正道的使者,奉命要给人们阐明真主的法律,正如真主说:“﹙我曾派遣他们﹚带着一些明证和经典,﹙去教化众人﹚,我降示你教诲,以便你对众人阐明他们所受的启示,以便他们思维。”(16:44);真主说:“使者啊!你当传达你的主所降示你的全部经典。如果你不这样做,那末,你就是没有传达他的使命。真主将保佑你免遭众人的杀害。真主必定不引导不信道的民众。”(5:67)
下面的这段圣训说明先知(愿主福安之)的言语就是立法,《艾布·大伍德圣训实录》(3646段)辑录:阿布杜拉·本·阿穆尔说:“我曾经记录我听到的真主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的一切话,而且想全部背记下来;古莱氏人禁止我那样做,他们说:“你怎么记录听到的一切话?真主是使者(愿主福安之)也是凡人,在愤怒和高兴的时候都要说话!”于是我就停止记录,然后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真主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,使者就用手指着他的口,然后说:“你记录吧!以掌握我生命的主宰发誓!从此口中说出来的只有真理。”
也许先知(愿主福安之)所说的话并不是立法,这是根本的分歧,必须要有教法证据阐明它不是立法,正如为椰枣树授粉的著名圣训中所说的那样。
至于先知(愿主福安之)的行为,都是属于立法,要么是人性所需要的习惯和天性的行为;也许介于天性或者立法之间,也许有的行为是专门为使者(愿主福安之)特许的;伊玛目布哈里(愿主怜悯之)在《布哈里圣训实录》中例举了这四类行为,有一节的题目为“论仿效先知(愿主福安之)的行为”
哈菲兹伊本·哈哲尔(愿主怜悯之)在其解释中说:“其中的原则就是真主说:“在真主的使者中你们有优秀的楷模”;他主张这是必须的(瓦直布),因为真主说:“凡是使者给你们带来的,你们应该坚持它。”真主说:“你们应当跟随使者,真主将会喜爱你们。”真主说:“你们应该跟随他!”所以必须要在先知的行为中跟随他,正如在先知的言语中也要跟随他一样,除非有证据说明那是可嘉的、或者专门为使者特许的。一部分学者主张:有可能是必须的、可嘉的、或者允许的,所以必须要通过上下文决定。大众学者主张:如果有接近真主的理由,有可能是可嘉的行为;有的人主张:即便没有接近真主的理由,它也是可嘉的行为;有的人把重复的行为和没有重复的行为区别对待,详细论述。还有的人主张:凡是先知(愿主福安之)所做的行为,如果阐明概括的命令,则其教法律列就是那个概括的命令的教法律列,无论是必须的、可嘉的、或者允许的都一样;如果有接近真主的理由,则是可嘉的;凡是没有接近真主的理由的行为,都是允许的;至于使者默认别人在他的跟前所做的行为,则是可以的。这个问题在教法原理中是显而易见的。”《法塔赫·宾勒》(13/ 288—289)
属于立法的例子,比如洗小净的行为、做礼拜的行为、朝觐的行为等,可以从多个方面得知它是属于立法的:
第一个方面:阐明使者所奉的命令,无论是必须的或者可嘉的,比如洗小净的行为,就是阐明真主的命令:“信道的人们啊!当你们起身去礼拜的时候,你们当洗脸和手,洗至于手肘,当摩头,当洗脚,洗至两踝。如果你们是不洁的,你们就当洗周身。如果你们害病或旅行,或从厕所来,或与妇女交接,而得不到水,你们就当趋向清洁的地面,而用一部分土摩脸和手。真主不欲使你们烦难,但他欲使你们清洁,并完成他所赐你们的恩典,以便你们感谢。”(5:6)
第二个方面:明确的号召穆斯林要仿效和模仿先知的行为,比如先知(愿主福安之)说:“你们就像看到我做礼拜的那样做礼拜!”,或者说:“你们向我学习朝觐的仪式。”
第三个方面:先知(愿主福安之)亲自履行,同时鼓励穆斯林也去做,包括言语方面的圣行和行为方面的圣行。
天性方面的行为的准则:凡是人类所需要的行为,从中无法显出崇拜真主、立法和呼吁仿效的目的,比如立站、蹲坐、吃喝、睡眠、遮阴、行走、梳理头发、留长或者剪短头发,穿戴打扮,比如穿裤裙、上衣和长衫、戴缠巾等,因为每个人必须要穿衣服,所以衣先知(愿主福安之)穿着当时他的族人所穿的这些衣服。
至于介于天性和立法之间模棱两可的行为,其准则就是:本来是天性所需要的行为,但是与宗教功修扯上了关系,比如骑着骆驼和马匹去朝觐、从“凯达”高地进入麦加、先知在朝觐结束之后从“穆汗素布”下山(这是位于麦加和米那之间的地方,更接近于米那,被称为“艾布托哈”),圣门弟子对于从此地下山的教法律列有所分歧:这是立法的行为或者不是立法的行为?阿布杜拉·本·欧麦尔(愿主喜悦之)认为这是圣行,阿布杜拉·本·阿巴斯(愿主喜悦之)说:“从“穆汗素布”下山不是立法的行为,只是真主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曾经从这儿下山了,仅此而已。”阿伊莎(愿主喜悦之)同意伊本·阿巴斯的主张,她说:“从“艾布托哈”下山不是圣行。真主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之所以从这儿下山,就是因为想出去的人最容易从这儿离开。”敬请参阅《布哈里圣训实录》(1765段)和(1766段),以及《穆斯林圣训实录》(1310段)
凡是介于天性和立法之间模棱两可的行为,要么是允许的行为,要么是可嘉的行为;
至于纯粹天性方面的行为,则是允许的,假如要仿效一下,也是无可厚非的;伊本·欧麦尔曾经爱穿无毛的皮鞋子,并且爱染黄颜色,有人向他询问原因的时候,他说:“……,我曾经看见真主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穿着无毛的皮鞋子,并且做了小净,故我本人也喜欢穿这种鞋;至于染黄颜色一事,我曾经看见真主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这样做过,故我本人也喜欢染些黄颜色;……。”《布哈里圣训实录》(166段)辑录。
伊玛目沙菲尔对他的一部分同仁说:“给我倒点水!”然后站着喝水,因为先知(愿主福安之)曾经站着喝水;伊玛目艾哈迈德曾经夜行,三天不见踪影,然后转到另一个地方,为了仿效先知(愿主福安之)曾经夜行,并且在山洞中隐藏三天的事迹,他说:“只要我听到一段圣训,我就要亲身力行;甚至我为了仿效先知的行为,给了拔火罐(放血治疗)的人一个金币。”
敬请参阅穆罕默德·侯赛因·吉扎尼博士所著的《逊尼派跟前的教法原理的标志》(128页),阿布杜拉·本·优素福·哲迪尔所著的《简明教法原理》(121—124页)。
第二:
综上所述,可以明确的知道天性的行为不属于圣行,而是允许的习惯,可以模仿这些行为,除非与人们的习惯背道而驰,比如在不穿裤裙和披风的社会里穿着裤裙和披风,或者在没有戴缠巾习惯的人群中戴缠巾,或者留长发变成坏人标志的环境中留长发等。所以应该放弃这些标新立异和模仿异教徒的行为。
哈菲兹伊本•哈哲尔(愿主怜悯之)叙述关于染指甲花的行为以及先贤对其中的分歧而说:“染指甲花首先是笼统的,就是服从命令,与“有经人”保持区别;保护头发,以免沾染尘土或者别的东西;如果这是一个地方的人们的习惯,则应该放弃染指甲花的行为;如果在人群中只有一个人独自染指甲花,则属于标新立异和出名的行为,最应该放弃这种做法。”《法塔赫·宾勒》(10/ 367—368)。
许多学者对戴缠巾和留长发的问题有专门的论述,我们在(113894)和(69822)号问题的回答中已经阐明了这一点,敬请参阅。
真主至知!
Source:
伊斯兰问答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