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有一个“推特”账户,我打算以此作为我的父母的川流不息的施舍,(他俩仍然活着),请问这种施舍是教法允许的吗?或者其中有什么其它的说法吗?
社交网站的网页不能作为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
问题: 197517
感谢真主,祝福先知及其家人
一切赞颂,全归真主。 我们在网站上已经说明川流不息的施舍就是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,其证据就是艾布•胡莱赖(愿主喜悦之)传述:真主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说:“人死后,他的一切功修中断,唯有三件事与其保持联系:川流不息的施舍;益人的知识;经常为其祈祷的善良后代。”《穆斯林圣训实录》(1631段)辑录。敬请参阅(43101)和(122361)号问题的回答。
伊斯兰教法中的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必须由实物和受益两个部分组成:
捐献“宗教公产”的人,把“宗教公产”的实物所有权归于真主,所以谁也没有权利出售或者支配“宗教公产”。
至于受益,就是花费从“宗教公产”中获得的益处。
在哈奈非学派的著作《选择》(3 / 40)中说:“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就是冻结捐献者对“宗教公产”的所有权,施舍从“宗教公产”中获得的益处。”
马力克学派对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的定义是:“把实物所有权保留在捐献者的名下(哪怕是假设也罢),然后施舍从该实物中获得的益处”。哈勒什所著的《哈利利的简明解释》(7 / 78)。
哈提卜·舍尔比尼(愿主怜悯之)说:“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的教法意思就是:冻结可以获益的钱财,但保留实物,同时禁止捐献者的支配权。
川流不息的施舍:拉斐尔等学者认为川流不息的施舍就是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,其他的施舍不能称之为“川流不息”,因为施舍者仍然拥有施舍的实物和产生的益处;至于施舍益处的遗嘱,尽管是这段圣训所包括的也罢,但较为少见,这段圣训中的施舍应该指的是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。”《需求者的知足》(3/ 522-523)
罕百利学派的布胡提(愿主怜悯之)说:“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:冻结捐献者对可以获益的钱财的绝对支配权,同时保留施舍的实物,捐献者以及他人都不能支配。”《揭示面具》(4/ 240)。
由此可知,“脸谱”和“推特”等社交网站上的个人账号不是“宗教公产”(沃格福),只要别人能够从中获得合法的益处,它可以算作是长期获益的一种施舍。
这是语言意义上的川流不息的施舍,而不是教法术语意义上的川流不息的施舍,因为社交网站上的参与者不能获得他参加的网页或者账号,他只是在使用这个账号的益处,这个账号本身也是一种益处,而不包括实物,这里的实物就是包含社交网站的巨型服务器,而那些服务器是公司拥有的,而不是账户持有人拥有的。
对于你和你的父亲在那个网页上传播正义的善行,我们希望真主赐给你们丰厚的报酬,值得一提的是:诸如此类的宣传是裨益大众的行为,无论是否称之为“宗教公产”或者“川流不息的施舍”等都无关紧要,重要的是其中的内容必须要裨益大家,并且希望这种工作在真主的跟前对你有所裨益。
真主至知!
Source:
《每月的聚会》(1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