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兽医诊所为奶牛接种的教法律例是什么?这是教法禁止的配种费的类型之一吗?
在兽医诊所为奶牛接种是允许的,不属于收取教法禁止的配种费
问题: 202324
感谢真主,祝福先知及其家人
一切赞颂,全归真主。
我们认为在兽医诊所为牛接种是可以的,不属于收取教法禁止的配种费,我们在本网站的(150367)号法太瓦中已经肯定了这一点,有以下几个原因:
第一:
除了禁止索取种马的交配费之外,没有禁止疫苗接种的证据,从根本上来说,一切行为是允许的,除非有证据说明某些行为是禁止的。
第二:
兽医付出的努力、以及他获得的经验和专业知识,所有的这一切都是有用的技能,可以出租和换取一定的物质利益,完全犹如雇佣一个医生来治疗动物,使它摆脱各种疾病的折磨,所以在诊所里进行人工授精和配种的医生,可以收取进行手术的费用。
第三:
在正确的圣训中禁止“索取种马的交配费”;伊本·欧麦尔(愿主喜悦之)传述:他说:“真主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禁止索取种马的交配费。”《布哈里圣训实录》(2284段)辑录,这段圣训中的禁止只是针对种马和配种费,这是在上述问题中不存在的。
此外,禁止这种行为的原因是非常清楚的,坚持圣训表面意思的学者们叙述了这个原因,他们说:“它属于不能安全完成的事情,犹如出租逃跑的奴隶一样,又因为它与选择一个种马和它的欲望有关,主要的是种马的精水,它也属于不能依靠合同而单方完成的事情,这是未知的东西。”敬请参阅伊本·古达麦所著的《穆额尼》(4 / 159)。
在兽医诊所里使用注射而进行接种,在这种情况下,上述的所有原因都不存在,例如这项工作是能够实施和完成的,它就是注射和接种,种马与这个手术没有关系,精水也不是依靠合同而单方完成的,但是合同与医生使用种马的精水和他的努力有关,法学原则之一就是:“允许附带有危险的东西,而不允许本身有危险的东西”;伊本·哈哲尔·海特米(愿主怜悯之)说:“不允许出租本身有危险的东西,允许出租附带有危险的东西。”敬请参阅《斥责》(1 / 382)。成功受孕不是合同的重点,合同的重点就是完成手术,若非如此,受孕也是不能完全保证的,为了避免不明确的风险,不能为这样的事情而缔结合同。
沙菲尔学派明文规定索取种马的交配费是教法禁止的,他们的一部分考证的学者肯定这个禁止针对的只是租用种马,让种马与母马进行交配,而这种事情有可能不会发生,因为种马可能自己交配,也有可能不交配,但是如果雇佣种马的主人,让他帮助种马与母马顺利地进行交配,这是可以的。
在《舍尔瓦尼对需求者的珍宝的旁注》(4 / 292)中说:“从上述决定可以得知:该问题的形式就是租用种马进行配置;如果雇佣种马的主人,让他的种马与母马进行交配,这是可以的。噶最说:“因为他的做法是允许的,并且他的工作就是按照合同的要求确定合适的种马,如果他选择的种马不能进行交配,则出租无效。
也许有人会这样问:哪怕雇佣种马的主人,让他帮助种马进行交配,但种马的交配是它自己的选择,它的主人无法让它完成交配;回答就是:雇佣的就是主人的行为,按照约定俗成的做法,让主人帮助种马趴在母马的身上,尽管种马的交配是目的也罢,但它不是合同的内容,如果种马交配成功,主人应该获得租金;如果没有成功,则不应该获得租金。”
真主至知!
Source:
伊斯兰问答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