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人居住在意大利,他是当地清真寺事务的管理者。他在今年斋月向做礼拜的穆斯林收集开斋捐,准备给应受帮助的人们,但是一直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人,直至现在开斋捐的钱尚未发放。他是否可以将这些钱归入清真寺的经费中?这座清真寺的经费是充足的。或是将其给予当地的伊斯兰学校?这所学校的经费来源与穆斯林的集资。这样做是否得当?他的儿子就在这所学校学习。这样做是否对交纳开斋捐的人们的回赐有所欠损?
由于没有穷人而延误了开斋捐
问题: 99499
感谢真主,祝福先知及其家人
一切赞颂全归真主。
开斋捐应在开斋节会礼前交纳。艾布·达伍德(1609)、伊本·玛哲(1827)收录,由伊本·阿巴斯(愿主喜悦他)传述,他说:“主的使者(真主的称赞、祝福与安宁属于他)制定了开斋捐,是对封斋者言行不检的罚恕和涤净,也是给穷人的食物。在礼拜以前交纳,是被接受的开斋捐;谁在礼拜以后交纳,则属于普通的施舍。艾勒巴尼在《艾布·达伍德圣训集中之可靠圣训》中认定其优良可靠。
《艾布·达伍德圣训集》注释《奥奴·麦尔布德》里讲到:从表面上分析,在开斋节会礼后才交纳开斋捐的,就如同没有交纳一般,由于开斋节会礼与开斋捐二者的联合性。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开斋节会礼之前交纳开斋捐只是一项嘉行,而交纳开斋捐的时限一直到开斋节当天结束。但是圣训的意义反驳了他们的观点。
至于延误交纳开斋捐至开斋节之后,伊本·赖斯俩乃说:“学者们一致认为这是不允许的,因为它属于天课,延误交纳就背负罪责,就如同延误礼拜一样。”
鉴于以上所述,这位清真寺的伊玛目延误了交纳天课,显然是做错了,他当时应当去寻找应受者,或者将开斋捐转移到另外一个有应受者的地方。
第二:
谁无故延误交纳开斋捐,直至开斋节过后,已然犯罪,且必须还补。而在清真寺里交纳开斋捐的穆斯林们则不背负罪责,因为他们已经委托他人代其交纳。这位伊玛目现在必须将开斋捐交给应受者,而不可将其纳入清真寺的经费当中。至于伊斯兰学校,如果其中有应受天课的穷人,则可以将开斋捐给予他们,否则不可。
伊本·古达麦(祈主慈悯他)在《穆额尼》(2/458)中说:“如果延误了交纳开斋捐,直至开斋节以后,背负罪责,并当还补。”
在《教法大全》(43/41)中讲到:“依照马利克、沙菲尔、罕百里教法学派的主张,有能力按时交纳开斋捐,但延误至开斋节以后的人已然犯罪,他必须还补。”
有人向教法判断委员会提问(9/373):交纳开斋捐的时间是否从节日会礼之后至开斋节当天结束?
他们的答复是:交纳开斋捐的起始时间不是在会礼之后,而是从斋月最后一天的日落时,也就是“绍瓦勒月”(伊历十月)的前夜开始;至开斋节会礼结束。因为先知(真主的称赞、祝福与安宁属于他)曾命令在开斋节会礼前交纳开斋捐,由伊本·阿巴斯(愿主喜悦他)传述,先知(真主的称赞、祝福与安宁属于他)说:“谁在会礼之前交纳,其为被接受的开斋捐;谁在会礼后交纳,只是普通的施舍。”在此一两天之前交纳是允许的,伊本·欧麦尔(愿主喜悦他)说:“主的使者(真主的称赞、祝福与安宁属于他)制定了开斋捐……,他们当时在前一两天交纳。”延误者背负罪责,他当因此悔罪,并补交给穷人。
有人问伊本·欧赛敏教长(祈主慈悯他):由于开斋节来的突然,我没来得及交纳开斋捐,在开斋节过后,我也没有去询问有关这方面的事务,目前,我的开斋捐是已经不需交纳了,还是必须交纳?开斋捐的意义何在?
教长答复:开斋捐是必行的义务,伊本·欧麦尔(愿主喜悦他)说:“主的使者(真主的称赞、祝福与安宁属于他)制定了开斋捐。”它是每一个穆斯林的义务,无论男女老少,自由人与奴仆。假若开斋节突然来临,还尚未交纳开斋捐,你可以在开斋节当天交纳,即使在会礼之后。因为必行的功课如果因故延误,当立即还补,先知(真主的称赞、祝福与安宁属于他)说:“谁遗忘了礼拜,或睡着了,当他记起时,就当礼拜,并无罚恕。”先知诵读了这段经文:“你当为记念我而谨守拜功。”鉴于此,你当现在交纳开斋捐。(《伊本·欧赛敏教法判例》18/271)他又说:“如果因故延误,如:遗忘,或开斋节前夜没有找到穷人,他的开斋捐是有效的,无论是将这笔钱并入自己的财产,或是预留出来,直到找到穷人。”
这位清真寺的伊玛目应当将开斋捐交给应受的穷人,如果当地没有穷人,可以将这笔钱转移到其他地方。
伊本·欧赛敏教长(祈主慈悯他)被问及关于转移开斋捐的问题,他的答复是:“如果因为当地没有穷人可以接受开斋捐,可以将其转移到其他地方,这是无妨的。如果当地有穷人可以接受,那么就不允许转移。这是一些学者的意见。”(《伊本·欧赛敏教法判例》18/318)
真主至知。
Source:
伊斯兰问答网站